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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55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路。法定代表人马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9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159元,由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