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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刚钊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11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刚钊,男,22岁(1992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刚钊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马刚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马刚钊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刚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刚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马刚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马刚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刚钊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炜代理审判员  林辛建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