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宏军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娟,张宏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杨娟(系张宏军妻子)。被申请人:张宏军。指定代理人:张启森(系张宏军父亲)。指定代理人:张心玫(系张宏军女儿)。申请人杨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宏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娟述称:2006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张宏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伤。2008年9月10日,经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宏军是一级伤残,全护理依赖,至今仍是植物人状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依法为第一顺序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情况如下:父亲、母亲、婚生女张心玫等。为了及时处置有关问题,申请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宏军经鉴定为持续性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申请人杨娟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宏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娟为张宏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