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舟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舟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通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野海洋,郑志龙,俞水军,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方士舜,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市舟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东边第一间。法定代表人东野海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海通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青垒头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野海洋。被执行人郑志龙。被执行人俞水军。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郑荣跃,总经理。被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巽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舟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通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郑志龙、东野海洋、俞水军、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属其名下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4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