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乔艳萍与乔建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萍,乔建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乔艳萍,女,1963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建华,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玉芳(被告之妻),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祥蕙,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艳萍诉被告乔建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爽,被告乔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芳、委托代理人孔祥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东城区革新南路×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有,现原告要求分割,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产权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告相应补偿。被告辩称:除了涉案房屋,被告没有其他地方居住,被告也主张要房。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有房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经司法评估鉴定,涉案房屋总价为2158100元。原告庭审中自述其爱人名下尚有一套住房,目前其一家三口及其婆婆在内居住;被告庭审中称其名下无其他住房,原告就此未提出相反证据。另,涉案房屋长期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上述事实,有房产证,评估鉴定报告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分割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本院考虑到原告目前在本市另有住房、被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涉案房屋长期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的客观现实,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宜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市东城区革新南路×号房归被告乔建华单独所有,被告乔建华支付原告乔艳萍房屋补偿款一百零七万九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二、原告乔艳萍在被告乔建华支付完毕上述房屋补偿款后配合被告乔建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乔艳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6元,由原告负担5623元,被告负担562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3150元,被告负担31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博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王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