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庞鸿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