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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庞鸿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