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韦杰才,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原告罗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陈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