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刘红丁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湖南省绥宁县白玉乡。委托代理人谢珍祥、曾榕,系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其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完离婚手续,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燕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