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班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班某甲,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甲,男,成年,系原告之长子,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乙,男,成年,系原告之次子,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丙,女,成年,系原告之长女,住汝州市。被告王某丁,女,成年,汉族,系原告之次女,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某,女,成年,系原告之三女儿,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女,成年,系原告之四女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