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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48号原告毛某。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