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48号原告毛某。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