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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执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扣山与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执字第013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泰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人王某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1150元(该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辖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于2014年11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辖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于2014年12月0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2月1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及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且家庭比较困难,其子女由被执行人的父母抚养。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扣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秀芳执行员  金爱军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