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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与被告翁龙峰、翁自由、翁强生、陈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翁龙峰,翁自由,翁强生,陈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柯培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雅容、吴诗晓。被告翁龙峰,住晋江市。被告翁自由,住晋江市。被告翁强生,住晋江市。被告陈珊珊,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与被告翁龙峰、翁自由、翁强生、陈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利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