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裁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金土地饲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土地饲料有限公司,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裁终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土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正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土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7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032号。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73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