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东俊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66号原告冯东俊,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冯东俊不服被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妥善解决,不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东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代理审判员  陈伏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