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571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生于1978年1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