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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与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XX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新村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45159995-6。负责人:胡奎。委托代理人:王曦,乐山市市中区嘉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与被告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