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军与柏加强、殷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柏加强,殷高林,杨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杨军,市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加强,市民。被告殷高林,市民。被告杨国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柏加强、殷高林、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