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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黄洋(叶某某与黄某某之子)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之前为黄洋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3600元一次性打入银行卡内支付给黄洋。自2015年5月起,黄某某每月按时将抚养费150元打入黄洋的银行卡内至黄洋18周岁止”。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家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