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黄洋(叶某某与黄某某之子)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之前为黄洋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3600元一次性打入银行卡内支付给黄洋。自2015年5月起,黄某某每月按时将抚养费150元打入黄洋的银行卡内至黄洋18周岁止”。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家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