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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46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夜晚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陈金福(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无故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淮滨县人民检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王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夜晚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陈金福(另案处理)等人在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无故殴打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家人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家人分别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任何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电话报警;3、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无前科;5、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头部两处伤口,累计长度8.5cm,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送达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四)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及出警、同步审讯的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张伟证言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0点左右的时候其在淮滨县北岗一生情网吧上网,看见张振(音)在网吧的东北角站着的麻脸(音)跟猪娃子(音)聊天,有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在麻脸和猪娃子中间坐着,当时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就看见张振在那个穿黑白相间上衣男子的头拍了一下,然后那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站起来了,张振又对着他的脸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打了张振一巴掌,这时候张振把那个男子拉出来了,麻脸跟猪娃子也起来了,麻脸上去就用脚踹了那个穿黑白相间上衣的男子一脚,最后拉到一生情网吧的中间走道上了,这时跟他们一起玩的黄某某跟刘贺也起来了,他们五个一起上来就把那个男子往门口拉,拉到门口花盆附近的时候,张振上去就对那个穿黑白相间衣服的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还了张振一巴掌,这时候黄某某就上去和那个被打的男子抱在一起厮打起来,然后麻脸就拿起后面电脑放烟灰的盘子对着那个被打的头部打了一下,最后把那个男子打倒在地,把吧台附近的花盆也砸碎了,等那个被打的男子起来后,刘贺和猪娃子又拿起那个放烟灰的盘子在那个被打的男子头部打了几下,最后张振拿起花盆碎片对着那个被打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他们就没打了,然后张振、麻脸、猪娃子、刘贺、黄某某他们五个就走了张振身高170CM左右,微胖,中长发,穿着格子上衣,下身穿的休闲裤;黄某某176CM左右,短发,较瘦,穿着黑白相间的寸衫,下身什么其没有在意看;刘贺身高173CM左右,中等身材,当时没有穿上衣,下面穿着短裤;麻脸身高168CM,微胖,短发,身上有纹身,没有穿上衣,下面穿的黑色的裤子;猪娃子戴着一个帽子,较瘦,身高在172CM,穿的什么记不清楚了。2、证人周志鑫证言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0点10分左右,其正在一生情网吧里面工作,看见猪娃子(外号)、麻脸(外号)、张某某、刘贺、黄某某五个人把一个男子拉到吧台旁边拳打脚踢,他们打了十几秒就停了下来。他们在那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其没有听清),说着说着猪娃子拿着电脑桌上的铁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然后他们五个人把那个男子往网吧里面推了几下,推了之后张某某指着那个男子的脸说话(说的什么其没听见),说了就对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耳光,另外四个人也跟着上去对那个男子身上拳打脚踢,麻脸一脚把那个男子踹倒在地上,把地上的花盆碰倒了,然后他们五个人就用脚对那个男子身上踹,刘贺从网吧门口拿了一把扫帚对那个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这时候张某某过来对其说:“给老板打电话,让你老板过来。”其就给老板打电话让他过来,其给老板打电话的时候。那个男子从地上站了起来,张某某又上去对那个男子身上踹了几脚,麻脸也拿起一个铁盘子对那个男子脸上砸了两下,张某某捡起地上花盆的碎片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几下,然后他们五个就收拾东西走了。(六)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内容摘要:2014年5月30日夜晚20点左右,其一人到淮滨县北城一生情网吧上网,上到大概22点左右。因为太热其就到三十几号机前坐着,坐到大概凌晨时,其右边位置上的一个男子站起来要走,走时对其说:“我请你上网。”其说:“不用,你可以回家睡觉了。”那男的还是想请其上网,其一直没同意,然后那男的说:“我是在这片混的,你不给我面子是吧?”说完那男的拽着其衣服想把他拉出去,其反抗他没有把他拉出去,然后那男的推其把他推睡倒地上了,其睡倒时把网吧的一个花盆撞倒摔碎了,那男的就捡起地上的碎花盆对其头上砸,这时上来四五个男的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麻脸的男的拿着网吧桌子上的铁盘烟灰缸对其头顶处砸了一下,那个穿红格格衣服的男的拿一要木棍对其左肩膀打一棍,对方看其流血了就不打他了,那个要请他上网的男的说:“这一片我是混老大的,你不给我面子我弄死你。”然后那几个打他的人就跑了。(七)同案犯陈金福供述供述重点:2014年5月30日夜晚21时左右,其自己去到一生情网吧上网,黄某某、刘贺、猪娃子他们三个都在网吧上网,他们一直上到31号凌晨0点30分左右,张某某喝完酒来到网吧水,买完以后走到其旁边,给其聊天,发现其旁边坐着一个人,从早上一直就在网吧坐着没有上网,张某某给那名男子说:“你可上网,你要是上网的话我就给你开台机子。”然后那名男子不领情,对张某某说:“你喝多了就回家睡觉,别在这烦人。”张某某说:“我看你可怜,给你开机子上网你还这样说我。”那名男子说:“我不用你可怜我。”然后他俩就吵起来,张某某骂了他一句,然后那名男子就伸手打张某某,张某某躲过去了,打在其脸上,张某某拉那名男子往网吧吧台走,张某某还叫他们说:“你们几个都眼瞎了吧?我挨打你们还不起来。”这时他们四个都起来了,跟了过去。刚走两步,其就上去对那名男子身上踹了一脚,张某某对那名男子身上打了一下,其又对那名男子脸上扇了一耳光,接着其和张某某、刘贺、黄某某对那名男子身上拳打脚踢,一直打到网吧吧台旁边,猪娃子也跟过来他们五个一起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他们打有二十多秒停了下来,张某某指着那名男子脸说了几句话(具体说的什么其忘记了),然后猪娃子从旁边电脑桌子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他们几个把那名男子推到中间,张某某又指着那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然后猪娃子用手对那名男子头部扇了两下,张某某也用手对那名男子脸部扇了一下,那名男子用手扇了张某某一下,他们五个就上去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他们就用脚对他身上踹,踹的时候把地上的花盆也碰倒摔碎了,张某某就捡起一块花盆碎片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过去。他们围着那名男子打了十几秒后,张某某拿起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刘贺从外面拿了一把扫帚对那名男子头部打了一下,其也从旁边的电脑桌子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铁盘子掉地上后其又捡起来对那名男子头部砸了一下,接着他们五个就拿了东西各自回家了。他不认识那名男子。其今年16岁,身高163CM,短发,中等身材,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猪娃子1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发,身材较瘦,上身穿白色半截袖,下身穿黑色裤子,头上戴着黑色鸭舌帽;张某某2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中长发,身材较胖,上身穿格子短袖衬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刘贺2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中长发,身材较瘦,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黄某某20岁左右,身高180CM左右,短发,中等身材,上身穿黑白短袖衬衣,下身穿灰色休闲裤;(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内容摘要:2014年5月31日凌晨左右,其到网吧买水,看到其朋友陈金福(外号麻脸)在网吧上网。其就给陈金福拿了一瓶水送了过去,看到陈金福旁边有一个男子(脸部和头部被烫坏)在网吧的椅子上坐了一天(其早上到网吧的时候看到他在椅子上坐着)没有上网。于是其就对他说:“兄弟,你在这坐了一天,我给你开台机子你玩?”那个男子说:“你怎么不回家睡觉,我无功不受禄。”其说:“你可谢(音),我给你开机子你不玩。”然后那男子又说了一句其不中听的话,其就对那男子说:“你怎么给脸不要脸。”之后他俩就吵了起来。那男子上来就用巴掌准备对其脸打,但没有打着,打着他旁边陈金福的脸上了,然后陈金福就站起来了,其和陈金福一块把那个男子向外拉,那个男子不出去。其用手对他头部拍了一下,陈金福用脚对那个男子的身上踹了一脚,又对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对陈金福脸上打了一巴掌。然后其和陈金福就把那个男子拉到网吧中间的走道上,这时其和陈金福的朋友刘贺、黄某某、猪娃子也过来了一起把那个男子向网吧门口拉,然后他们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猪娃子用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砸了一下,那个男子出去准备叫人,没有喊到,又被他们几个给他推了回来。拉到网吧花盆附近的时候,猪娃子对那个男子头部拍打两下,然后其就对那个男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男子也还手对其的脸上打了一巴掌。他们就把那男子摔倒在地上,摔倒的时候把吧台旁边的花盆碰碎了,然后他们几个用脚对那个男子的身上踹了几脚。接着其拿起摔碎的花盆碎片对那个男子头上砸了一下,但不知道砸着没砸着。其又拿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上砸了一下,刘贺就拿扫把对那个男子头部打了几下。陈金福又从网吧的桌子上拿起盘子对那个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那个男子的头部就流血了,他们几个就一块走了。他不认识那个男子。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内容摘要: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张某某、麻脸(外号)、猪娃子(外号)、刘贺一块在北岗一生情网吧上网。当时其看到麻脸对一个男的肚子踹了一脚,张某某在推那男的,然后其就站起来走过去,对着那男的脸打了一巴掌,然后他们围着那男的拳打脚踢。在网吧门口麻脸又开始对那男的身上踹,然后他们站那和那男的说了几句,说着说着猪娃子从旁边电脑桌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着那男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其就站在一边,张某某他们四个还想打那个男的,张某某在给那男的说话的时候对着那男的脸打了一巴掌,那男的也打了张某某一巴掌,然后张某某、麻脸、猪娃子、刘贺又开始围着那男的用拳头对着头部打,那男的被打倒在地上,张某某、麻脸、猪娃子就对那男的身上踹,张某某从旁边拿了一块花盆碎片对着那男的头部砸了一下,刘贺也拿了一个扫把对着那男的身上打了一下,被那个男的用胳膊挡住了,其看到那男的头流血了,那男的站起来后麻脸从旁边电脑桌上拿了一个铁盘子对着那男的头部打了两下,然后他们一起就走了。其不认识那个男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均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翔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