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卢水祥与黄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水祥,黄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卢水祥,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恩平,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卢水祥与被执行人黄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水祥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恩平所有的闽A×××××、皖J×××××小型汽车各一辆所有权过户变更手续,不得办理该车辆抵押、转让、典当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