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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文涛,何浩芳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浩芳,吴文涛,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3号原告何浩芳,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原告吴文涛,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丽(特别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1325479。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武疆,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272868。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200686-1。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董事长。关于原告何浩芳、吴文涛诉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主要营业地和实际办公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79号天一华府2楼。经查,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坐落于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裙房3-73。因而,合同履行地在南岸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方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