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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汤常凤与侯明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常凤,侯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汤常凤,女,1974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明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汤常凤与被执行人侯明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侯明虎所有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井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