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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薛文才、王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薛文才,王祖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陈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薛文才,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祖芳,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薛文才、王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薛文才、王祖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二里河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薛文才、王祖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二里河房产;二、查封原告陈军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221号金碧花园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