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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骏豪游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厦门骏豪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201单元H08室。法定代表人林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林晓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骏豪游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田兴玉审判员陈亚人民陪审员伊俊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郑新颖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