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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志、宋艳凤、赵长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守志,宋艳凤,赵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丽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守志。被执行人宋艳凤。被执行人赵长彬。原告大连汇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志、宋艳凤、赵长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