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阎凤朝诉张志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凤朝,张志新,梁君鹏,梁树臣,田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号原告阎凤朝。委托代理人孙绪阳。被告张志新。被告梁君鹏。被告梁树臣。被告田志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凤朝诉被告张志新、梁君鹏、梁树臣、田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凤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凤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凤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阎凤朝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