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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栖执字第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秀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春,马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栖执字第1026-2号申请执行人林秀春。被执行人马青山。申请执行人林秀春与被执行人马青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栖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青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0×××35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