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苏衍国与贺照进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苏衍国,居民。被执行人贺照进,居民。申请执行人苏衍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贺照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照进账户的存款到本院,现被执行人贺照进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衍国与被执行人贺照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