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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万现军诉魏银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现军,魏银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24号原告万现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银浩,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现军诉被告魏银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银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现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银浩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现军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