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万现军诉魏银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现军,魏银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24号原告万现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银浩,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现军诉被告魏银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银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现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银浩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现军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