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