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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罗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林杜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