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被执行人戴岳春,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曼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