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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