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