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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