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柯升与单建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升,单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柯升,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单建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柯升与被执行人单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建丰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