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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6-2号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再怀,总经理。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2号3幢34108室。法定代表人:张鹏翔,总经理。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6号骏豪华庭商业综合体1105室。法定代表人:张鹏翔,总经理。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