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7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崔超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超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7735号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若辰,北京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超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崔超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万二千七百七十六元退还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