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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梁巍然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巍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54号原告梁巍然,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苏国铭。原告梁巍然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违法停车处罚单》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巍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巍然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