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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孟庆祥与方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祥,方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祥。被执行人方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方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张玉珍系被执行人方宝军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宝军妻子张玉珍银行存款9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