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88号被告人田井忠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井忠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井忠,男,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德江县人。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家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井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井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井忠欲搭建临时牛棚,于2014年11月26、27日,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龙家沟属龙塘口组集体所有的山林中砍伐马尾松18株,立木蓄积共计2.1394立方米。案发后,该木材经公安机关已发还龙塘口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井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井忠的供述,证人田某、田某学、田某亮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木材检尺记录,林权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井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是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其盗伐树木已发还集体,被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田井忠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井忠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通过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井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钰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