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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戴彦冰,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199610955963。被告: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