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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容县石寨信用合作社与梁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石寨信用合作社,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容县石寨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寨信用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负责人覃威,主任。被执行人梁威(曾用名梁柱彬)。申请执行人容县石寨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梁威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1)容法民判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1994年12月1日作出(1994)容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1)容法民判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梁威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同日,被执行人梁威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息78811.79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0日),交纳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剩余债务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1)容法民判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