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志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顾剑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原所提异议系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