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段某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昂志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在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12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无共同语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沉迷网吧。2014年8月16日被告把我送回娘家,一人外出打工,后来电话也打不通,处于失联状态。我与被告已不能再在一起生活。请法院依法裁决。判令同居期间所生孩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双方之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在同居后生育一子。虽然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但是双方会很好的处理好矛盾,加深彼此了解。原告诉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无共同语言,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情绪的放大,系不实之言。原告在外打工期间经常用QQ与多名男性聊天,发暧昧信息。后又与多名网友见面吃饭、喝酒与其他男性去KTV唱歌,我们发生争吵都是和上述有直接关系。原告2014年10月14日,从家中到温州与网友余某某见面,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15��2月17日和余某某一起回重庆万州老家过年。2015年3月4日才回石林。我没有怪原告。可此时原告却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问题。在双重打击下我脾气容易冲动暴躁,容易对孩子造成伤害。加之无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无保障。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资格。如今我的心态已经放平,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坏毛病也在改进,我希望原告能看在三年的情分上,给我一次机会。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应由谁抚养?如何承担抚养费?根据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段某某向本院举证如下:出生证明1份。欲证实,2012年12月2日生育子女李某甲。经质证,被告李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向本院举证如下:1、户口簿1本及电子商务小��详情单1份。欲证实,被告李某某与其母亲蒋丽琼为一户及原告于去年寄给李某丙照片。经质证,原告段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6日互相认识,2012年1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12月2日生育长子李某甲。同居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在本案中,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婚姻,现原告段某某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实属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于双方所生的李某甲的抚养,在庭审中,双方均强调各自不利抚养的辩解和困难不愿接受抚养。本院根据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由原告段某某抚养为宜。由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双方所生的儿子李某甲,随原告段某某生活,由其负责抚养。二、由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500元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给付一次,限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昂志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