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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