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