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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铜陵川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川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徽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川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邓立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强。关于铜陵川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722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