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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陈洪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诗武,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洪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嘉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