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村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村民,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