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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村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村民,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