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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翟某甲,无业。原告董某诉被告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青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2010年农历5月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和顺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翟某乙。我们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每次发生矛盾被告都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对我拳打脚踢,还不让我上床睡觉。多年来,为了孩子我忍气吞声,对被告百般忍让。但被告长期对我实施暴力,沉迷于游戏中,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翟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翟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我们发生过争吵打架,我拿刀威胁过原告,找个稳定工作过日子,我以后慢慢改正自己的毛病。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董某与被告翟某甲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农历5月6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到和顺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取名翟某乙。在婚后的生活中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现原告遂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沉迷网络游戏,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翟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作了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悔改的答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翟某甲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生女翟某乙年龄尚幼,需要父母精心呵护。加之原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向本庭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当庭表示悔改,以后好好过日子。纵观全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