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武、王振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周武。被告:王振军。被告:丁文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武、王振军、丁文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薛继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兵 更多数据: